我们致力达致高水平的企业管治,透过提高透明度、问责性、更严谨的风险评估及控制以确保及提升高标准的企业管治常规。我们相信,高标准的企业管治常规将可转化为本公司股东的长远回报。
本公司主张企业管治与业务管治结合的管治模式,力求为本集团创造长远利益。企业管治强调遵守相关法律及法规,而业务管治则专注业务表现。我们相信,两者结合将可提升对股东的问责性及保证,并为本集团创造价值的主要动力。
本公司的管治架构具体如下:
董事会应尽力与股东持续保持对话,尤其是借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他股东大会、财务报告及公司网页与股东沟通。此外,本公司的发言人应定期与研究分析员及传媒会面,出席主要投资者会议及参与国际非融资路演,借此与机构分析员、投资者及财经媒介保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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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何情况下可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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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第58条,任何一名或多名股东倘于提出要求之日,持有不少于赋予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权的本公司缴足股本的十分之一,则应一直有权以书面向本公司董事会或秘书提出要求,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有关要求中所规定的任何事务;而有关大会应于提交有关要求后两个月内举行。倘于作出有关提交后二十一日内董事会未能进行召开有关大会,则要求人可自行以相同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而要求人因董事会未能召开大会所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应由本公司付还予要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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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向董事会发出查询的程序
股东可按下列方式向董事会作出查询:(i)以书面寄至本公司于香港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九龙海滨道133号万兆丰中心楼20楼C室),注明收件人为公司秘书或(ii)以电邮寄至stella@stella.com.hk或(iii)出席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或股东特别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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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于股东大会上提出建议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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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有关选举董事以外的人士为董事的程序 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第88条,倘股东拟于任何股东大会上提呈一名董事以外的人士参选董事,则应将一份分别由作出有意提呈有关人士参选董事并列明建议参选董事的人士姓名(包括上市规则第13.51(2)条所规定的该人士的履历详情)的该名股东,以及亦表示愿意参选董事的获提呈人士所签署的通知呈交予本公司于香港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九龙海滨道133号万兆丰中心楼20楼C室),注明收件人为公司秘书。最短期限(在此期间内有关通知已发出)应至少七日,而(倘通知乃于寄发指定进行有关选举的股东大会通告后提交)呈交有关通知的期限应于寄发指定有关选举的股东大会通告后之日期起计至于有关股东大会日期前不迟于七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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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其他建议 倘股东拟于股东大会上提出其他建议,彼可将经正式签署的书面要求呈交予本公司于香港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九龙海滨道133号万兆丰中心楼20楼C室),注明收件人为公司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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